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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他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淑秋
訴訟代理人 戴銀生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宏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二山
訴訟代理人 李美惠
徐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參拾參元。
本件相對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柒拾柒元。
理 由
一、本件經本院裁定對聲請人即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48%,由聲請人即原告負擔52%,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
二、本件訴訟費用共計新台幣2775元,依上開確定判決相對人應負擔2242元,聲請人應負擔533元,相對人已預納1665元,故相對人尚應補繳577元,聲請人應補繳533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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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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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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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111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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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1665 元│(已由相對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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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277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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