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再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黃鐸
被 上訴人 范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3年度板簡字第229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而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本院105年度板再
簡字第4號再審之訴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肆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貳仟零參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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