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5,板勞小,43,2016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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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小字第43號
原 告 環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彥璋
訴訟代理人 謝威民
被 告 張語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雖設籍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五樓,惟查被告實際住居所乃在苗栗縣○○鎮○○里0鄰0○0號,有被告民事聲明異議狀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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