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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江恭俊
訴訟代理人 吳麗如律師
被 告 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成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黃慧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壹仟叁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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