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38號
原 告 林鴻杰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複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被 告 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智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莊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玖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貳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