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5,板勞簡,45,2016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45號
原 告 湯程惟
上列原告與被告微信徵信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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