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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45號
原 告 湯程惟
被 告 微信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12日下午4時2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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