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5,板勞簡,49,201701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義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北品裝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捌仟參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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