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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曾德明
訴訟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余即耀德語文短期補習班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陳冠余即耀德語文短期補習班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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