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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66號
原 告 吳春生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洺營造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翊洺營造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吳振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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