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5,板司小調,2291,2016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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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司小調字第2291號
聲 請 人 曾柏盛
相 對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相對人債務,對於債權金額有爭執,依法聲請調解。

經查,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台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及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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