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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661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詹忠益
相 對 人 吳彩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忠益等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為民法第244條撤銷權,依其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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