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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司簡調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方燦美
相 對 人 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江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小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江分行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因票據發生爭執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附表所示支票之執票人,遵期提示遭相對人以掛失止付為由退票,爰請求相對人給付票款,惟票據法對於票據請求設有短期時效之規定,是以因票據發生爭執,宜簡速進行而得不進行調解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3款難謂有進行調解之必要。
爰依前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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