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5,板司調,192,2016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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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司調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簡莉敏
聲 請 人 簡美開
聲 請 人 簡明政
聲 請 人 簡明成
聲 請 人 簡美素
相 對 人 簡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查本件聲請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元整,應徵聲請費貳仟元,惟聲請人並未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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