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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司調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吳再
聲 請 人 吳彥三
聲 請 人 胡錦禮
相 對 人 A
相 對 人 AA
相 對 人 AAA
相 對 人 *
相 對 人 ***
相 對 人 ***
相 對 人 ***
相 對 人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財產分配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查本件聲請並未陳報相對人等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於105年7月21日函請聲請人補正,聲請人於105年7月26日收受後至今尚未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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