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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司調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汪美華
相 對 人 汪玉華
相 對 人 汪時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汪玉華等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整,應徵聲請費2,000元,惟聲請人尚未繳納,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由聲請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調解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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