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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司調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陳忠
聲 請 人 陳孝何
相 對 人 陳信義
相 對 人 陳仁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查本件聲請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萬元,應徵聲請費參仟元,惟聲請人並未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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