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5,板小,1128,201608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128號
上 訴 人 全球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儒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間給付電話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肆仟壹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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