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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16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邱奕修
被 告 許睿丰(原名許嘉宇)
許哲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許睿丰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止,依前開利率百分之十;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對被告許睿丰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許哲元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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