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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21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 告 陳煜鑫即陳浡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5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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