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5,板小,1382,201608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382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賴明義
吳世璋
被 告 勇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兆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民國105 年7 月25日板橋簡易庭第一審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應補充第二項及第三項為「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5 年度板小字第1382號判決就訴訟費用及假執行宣告部分有脫漏情事,爰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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