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5,板小,1430,2016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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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板小字第1430號
原 告 傅添登
被 告 于昌瑋
于昌弘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板小字第1430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下午1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林穎慧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被告以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于昌瑋於103年7月27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5萬元,約定本金加利息共計168000元、分15期(即從103年8月28日起至104年10月28日止)按月清償,並由被告于昌瑋於103年7月27日簽發,附表所示之本票9紙(下稱系爭本票)作擔保,另由被告于昌弘出具借據及切結書為連帶保證人,詎於到期日向被告于昌瑋為付款之提示,未獲清償,迄今尚積欠99600元,且追索無效,爰依票據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9600元,及自10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等語。
三、按本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本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24條、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
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七百四十五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及回執各1份、本票9件、借據及切結書1份影本為證。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系爭本票既係被告于昌瑋所簽發,並由被告于昌弘出具切結書明示就系爭本票擔任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被告二人均應連帶負票據及保證責任。
惟依上開規定,原告僅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尚屬無據。
五、原告另請求自10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云云。
經查:系爭本票上並無如原告所主張內容之違約金之記載,僅例稿式記載「逾期違約金另按每百元加日息 計付」,原告所謂違約金另按每百元加計日息既空
白而未記載比例,顯無負擔違約金之意思表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亦屬無據。
六、從而,原告依票據、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4項所示金額。
八、判決第1項係小額訴訟事件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林穎慧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  │備考│
├──┼───┼────┼────┼────────┼─────┼──┤
│ 1  │于昌瑋│103.7.27│104.2.28│11200元         │WG0000000 │    │
├──┼───┼────┼────┼────────┼─────┼──┤
│ 2  │于昌瑋│103.7.27│104.3.28│11200元         │WG0000000 │    │
├──┼───┼────┼────┼────────┼─────┼──┤
│ 3  │于昌瑋│103.7.27│104.4.28│11200元         │WG0000000 │    │
├──┼───┼────┼────┼────────┼─────┼──┤
│ 4  │于昌瑋│103.7.27│104.5.28│11200元         │WG0000000 │    │
├──┼───┼────┼────┼────────┼─────┼──┤
│ 5  │于昌瑋│103.7.27│104.6.28│11200元         │WG0000000 │    │
├──┼───┼────┼────┼────────┼─────┼──┤
│ 6  │于昌瑋│103.7.27│104.7.28│11200元         │WG0000000 │    │
├──┼───┼────┼────┼────────┼─────┼──┤
│ 7  │于昌瑋│103.7.27│104.8.28│11200元         │WG0000000 │    │
├──┼───┼────┼────┼────────┼─────┼──┤
│ 8  │于昌瑋│103.7.27│104.9.28│11200元         │WG0000000 │    │
├──┼───┼────┼────┼────────┼─────┼──┤
│ 9  │于昌瑋│103.7.27│104.10.2│10000元         │WG0000000 │    │
│    │      │        │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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