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5,板小,1433,2016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4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邱木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5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柒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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