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5,板小,1483,20160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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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483號
上 訴 人 廖啟伸
被 上訴人 合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霖
訴訟代理人 曾美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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