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574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張新銘
被 告 陳雨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5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9月13日,向原告公司申請購物分期,依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所載,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7,188元,約定自104年10月18日起至105年9月18日止,按月分12期繳納,每月18日給付599元,惟自104年11月18日起被告即未依約定付款,餘額尚有6,589元未為給付,就此併附被告之繳款明細以供稽查,並依契約購物分期約定條款第7條規定,自應繳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依契約第8條第4款規定喪失期限利益。
故被告尚欠原告6,589元及自104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繳款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系爭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