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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76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告 江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28日上午9時53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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