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5,板小,1998,201611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998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邱俊豪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臣文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6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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