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5,板小,2083,2016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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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2083號
原 告 徐劍煌
被 告 楊銘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緣原告前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承攬被告所承包之「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大廳裝潢工程中之水泥修補及黏貼磁磚工程(下稱系爭工程),雙方以口頭約定系爭工程由原告施工,並由被告提供材料,工程款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22,942元及完工日期為105年農曆年前。

原告於104年12月底即依被告之指示進場施作,並已於105年2月5日完成本件工程。

被告於施工期間陸續支付工程款70,000元,尚餘52,942元未付。

原告於完工後多次以Line通訊軟體與被告催告請被告支付尾款,惟被告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52,942元及10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1、因為磁磚是被告叫的,伊這邊沒有負責買磁磚。

被告說磁磚有瑕疵,伊說如果有瑕疵沒有關係,伊來修好。

2、伊於105年4月12日說要向被告請款時,被告才說有瑕疵。

3、那時候被告說無法修補,伊沒有關係,但同意扣1萬元,因為是6片磁磚。

4、是全部的工程被扣7萬元,被告是統包,包括木工等全部都要做到完成。

現在時間已經很久了,伊認為不合理。

4、六塊是被告傳給伊看的照片,其它的部分伊有修好,而且伊修好的時候,伊還有拍照。

5、其實伊不用全部打掉,伊的技術可以只打掉那有瑕疵的部分即可。

另外,磁磚本身可能也會有瑕疵,不能全部怪伊。

二、被告則以:原告施作的工程完成後因瑕疵問題被告通知原告修補,只剩下磁磚凸出收邊條的瑕疵沒有修補。

那批磁磚是伊叫的,但該批磁磚廠商表示已經沒貨而無法修補。

後來伊被扣了7萬元,後來也沒有重修。

設計公司上面有跟伊扣錢,是扣7萬元。

LINE對話中,被告手寫78,600元是伊預估原告那6片磁磚施作的地方,總共1百多片磁磚整個換掉,要花掉那些錢。

伊計算的根據是以原告的工資及當初伊叫料的材料費等。

磁磚瑕疵工程總共是要13萬多元,詳如伊提出105年11月17日的報價單。

伊被設計師扣了7萬元,可以看伊104年12月17日報價單。

原告給伊的報價,施作範圍是14坪,伊向設計師報價是17坪。

因為磁磚會有損料,且施工圖與現場也有落差,伊確實是報價17坪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主張其於104年11月間承攬被告所承包之「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大廳裝潢工程中之水泥修補及黏貼磁磚工程,工程款總計122,942元,並約定由被告提供材料,原告於104年12月底進場施作,迄同105年2月5日完工,被告於施工期間陸續支付工程款70,000元,尚有52,942元未付之事實,業據提出估價單、匯款資料、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翻拍照片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正。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應給付承攬報酬52,942元一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一)系爭磁磚是否存有不可修復之瑕疵?(二)被告得否以遭訴外人品浩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所扣款項抵銷原告之承攬報酬費用?茲分述如下;

(一)系爭磁磚是否存有不可修復之瑕疵?經查,原告修補被告之磁磚及插座洞口後,仍有六塊磁磚收邊條部分存有瑕疵(即系爭磁磚),為原告自承在卷(見本院105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而被告辯稱因找不到磁磚,故系爭磁磚所存在之瑕疵,已無法修補等情,業據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為證,亦為原告所不爭執,足見系爭磁磚確實存有不可修復之瑕疵,自堪認定。

(二)被告得否以遭訴外人品浩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所扣款項抵銷原告之承攬報酬費用? 1、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2 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2條、第493條第1項、第494前段及第4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定作人依民法第49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以瑕疵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而生者為限,此係承攬人對定作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內容之一。

而瑕疵擔保責任乃法定責任,不以承攬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即承攬人應負無過失責任。

又債務人原有給付之責任,僅於有特別情事,始得免責,乃債法之大原則。

我國民法係以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為免給付之原因,此觀民法第230條、第225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故債務人欲免為給付者,應就歸責事由之不存在即無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

定作人以工作有瑕疵,主張承攬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僅須就工作有瑕疵之事實舉證,即為已足,無庸證明承攬人有可歸責之事由,承攬人如抗辯工作之瑕疵,係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對此項免責之事由,應負舉證責任。

是以,本件被告自應就原告修補磁磚有瑕疵之事實,先負舉證之責,倘被告已證明瑕疵之事實後,即應由原告舉證證明免責事由。

2、經查,被告辯稱曾於105年4月12日通知原告系爭磁磚有凸出收邊條之瑕疵,並通知原告修補系爭磁磚之瑕疵,原告接獲通知後,即要求被告向廠商叫料,嗣被告於105年5月19日通知原告廠商已無材料,故系爭磁磚之瑕疵已無法修補等情,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附卷足憑,足見被告確實曾經通知原告修補,且經原告修補後未果,自堪認定。

3、又原告雖另主張系爭磁磚雖然無法修補,但並不全然可歸責於原告,係因被告拖延時間叫料,始叫不到磁磚云云,然揆諸前揭說明,系爭磁磚被告已證明已存有不可修復之瑕疵,應由原告舉證免責事由,惟原告僅空言否認不可歸責於己,並未提出具體事證以實其說。

又系爭工程之完工期限為105年2月5日,而被告係於105年4月12日通知原告系爭磁磚存有瑕疵,嗣於105年5月19日告知原告廠商已無原料,故被告發現瑕疵及通知原告修補之時間均未逾民法第498條1年瑕疵修補請求權行使時效期間,自難認被告有故意遲延叫料之情事,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並無足採,準此,瑕疵既屬不能修補,依前揭規定,被告抗辯就系爭磁磚請求遭訴外人品浩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扣款之損害賠償等語,尚非無由。

4、又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民法第334條第1項、第3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抗辯遭訴外人品浩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扣款70,000元等情,業據提出工程估價單加以證明,且經本院訊問證人即品浩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守閎,經其證稱:「(本院問:有無把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房子或工地的修繕、裝潢委託兩造?)答:我是委託被告承攬統包。

那邊是新建案,是做1樓大廳部分委託被告承攬,內容包含泥做、木工、油漆、水電。」

、「(本院問:被告是否曾經開估價單或報價單給你?)答:我忘記總金額為何,被告確有開報價單給我,但我們有議價。

我印象的金額因為合作很多場,也忘記了。」

、「(本院問:(提示被告提出工程報價單)上面寫議價90萬元,是否就是本件統包的金額?)答:是。」

、「(本院問:(系爭工程是否完工?)答:是。」

、「(本院問:是否點收了?)答:也不能算點收,有跟建商協調,因為本件是代銷監工,業主是建商,業主說通過,但代銷也意見。」

、「(本院問:被告說完工,你是否有去驗收?)答:有驗收,磁磚部分有部分沒有過。」

、「(本院問:全部的工程是否只有磁磚的部分有問題?)答:是。

有些對線沒有對好,有些沒有貼的很齊。」

、「(本院問:這些問題你是否有請被告修補?)答:我一開始有請被告修補,但因為時間的問題,我給被告的時間,被告沒有辦法在期限內完工,我們公司有點交的時間,如果要修補全部都要打掉重做,也會影響點交的時間及大樓的權益,所以後來改協議扣款7萬元。

我最後是付款83萬元。」

、「(本院問:(提示原告提出5月19日之LINE對話)證人所謂的磁磚瑕疵,是否如LINE中的照片?)答:是。

很多地方都有瑕疵,有些地方有處理,有些地方沒有辦法處理,但時間太久,我也忘記沒有處理的是什麼部分。」

、「(本院問:是否有部分要瑕疵修補的話,要整個打掉的面積?)答:是大約7、8坪左右。」

、「(原告問:被告通知我,我去修補完後,剩下磁磚六塊凸出修邊條,其它的我都修好了?)答:要打掉重做的部分是7、8坪沒有錯,因為不可能只挖掉做壞的部分,我印象中只修了磁磚及磁磚的中間洗縫的部分,有的沒有補到,有的不平,我的印象不是只有這六塊。」

、「(本院問:(提示被告提出工程報價單)在報價單上寫「寫磁磚瑕疵扣款7萬元,不得異議」的字是何人的字跡?)答:這全部都是我手寫的,我最後也有在印鑑欄簽名。」

、「(本院問:後來協商扣款7萬元,是如何算出此金額?)答:我計算的是打掉重做,單純這一片原本報價的費用,我沒有計算打掉的費用。」

、「(本院問:(提示被告提出報價單)證人李守閎所述扣7萬元是否就是系爭報價單上面的76500元,扣除零頭?)答:是。」

、「(本院問:依照工程承攬報價單,A第2項坪數是17坪,不是7、8坪,有何意見?)答:我講的7、8坪是有瑕疵的部分加總計算,我剛剛誤解法官的意思,整面牆壁沒有處理好,應該要整面全部重做,才會協商出來7萬元部分都要扣除。」

等語(見本院105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至第6頁),足認被告確實因系爭磁磚存有凸出收邊條之瑕疵而遭訴外人品浩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扣款70,000元無訛。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承攬報酬為52,942元,惟原告應給付被告損害賠償70,000元,經被告主張抵銷後,原告已無餘額可得請求。

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2,942元,及自10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明,原告其餘之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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