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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3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世忠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顧崇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顧崇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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