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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440號
原 告 鄭佳佳
被 告 賴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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