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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490號
上 訴 人 邱芬蘭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福地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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