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5,板小,2543,2017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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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2543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 告 吳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第一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違約第二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違約第三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合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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