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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623號
抗 告 人 陳冠呈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甘志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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