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5,板小,3031,2024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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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3031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相 對 人 陳錦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錦紩」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錦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就此聲請更正,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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