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5,板小,3195,2017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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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3195號
上 訴 人 王憲鴻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隋承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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