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5,板小,70,2016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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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70號
原 告 邱千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至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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