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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228號
上 訴 人 黃陸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呈劼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1,9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 靜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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