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5,板簡,134,201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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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34號
原 告 鄭榆靜
被 告 曾文駿
代 理 人 劉元琦律師
代 理 人 沈宏裕律師
複代理人 鄭旭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伍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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