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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44號
原 告 林彩羨
被 告 符黃連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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