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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5號
原 告 晶品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燕梅
訴訟代理人 吳宗霖
被 告 鋁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蓁霖
訴訟代理人 陳榛楹 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仟零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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