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58號
原 告 台北皇家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融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
被 告 陳瑤菡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陳宏彬律師
林芝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