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5,板簡,161,2016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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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61號
原 告 逸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登茂
被 告 緯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群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捌仟零捌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零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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