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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67號
原 告 王明哲
被 告 曾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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