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02號
原 告 百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基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泰餘紙袋展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志泰餘紙袋展業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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