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5,板簡,2172,2017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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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172號
原 告 徐孟亨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菲菲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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