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5,板簡,232,2016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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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32號
原 告 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秋麗
被 告 廣鴻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簽立之租賃暨維護合約書、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履行協議而給付新臺幣332,770元,而上開合約書12條第16項已約定,兩造同意有關本契約之紛爭均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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