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5,板簡,239,2016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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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39號
原 告 林玉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曉文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5,6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200元。

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原告應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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