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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93號
原 告 傅菊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蘭英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傅蘭英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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