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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醫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沈明輝
相 對 人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翁文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惟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在桃園市○○區○○街0號,而聲請人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亦在上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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