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再簡字第6號
再審原告 陳慶明
再審被告 新北市私立怡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法定代理人 許修齊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 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